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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查,李鵬新喪失理想信念,背棄初心使命,培植個人勢力,搞“七個有之”;無視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,違規(guī)接受宴請和車輛司機服務安排;對組織不忠誠、不老實,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,違背組織原則,賣官鬻爵,嚴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態(tài);廉潔底線失守,長期違規(guī)收受禮品、禮金;腐化墮落;貪婪無度,政商勾連,大搞新型腐敗,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礦產開發(fā)、企業(yè)經營、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利,并非法收受股權股份等巨額財物。
第二,議程設置失靈。新任領導剛上任,卻沒有提出讓民眾有感的重大改革行動,欠缺議程設置能力,迄未展現(xiàn)其領導能力,無法主導政治議程,反而任由藍白“在野”黨主導議題引領風潮。
筆者跟多位省級、市級稅務人士交流得知,目前并沒有全國性查稅部署。一些地方根據(jù)當?shù)囟愂沾髷?shù)據(jù)風險提示等對個別企業(yè)查稅,是日常工作,也是稅務部門正常履職。畢竟稅務部門主要負責稅收、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,發(fā)現(xiàn)偷逃稅、少繳稅行為,理應依法制止,否則就是瀆職。
要解決這一問題,放松稅收征管并非良策,因為這不僅涉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問題,也影響社會公平,畢竟各地稅務機關征管力度不一,將影響企業(yè)公平競爭,有違全國統(tǒng)一大市場構建。
陳玉祥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,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、不收手,性質嚴重,影響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依據(jù)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(jiān)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,決定給予陳玉祥開除黨籍處分;由國家監(jiān)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;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,所涉財物一并移送。
省應急管理、農業(yè)農村、水利等部門成立由25個廳級干部帶隊的工作組和27個專家組,分片包市深入一線、深入基層,對各地水源調度抗旱播種、抗旱保苗等工作進行督促指導,及時協(xié)調解決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。各地也積極采取行動,組織人員力量全面開展抗旱。
經查,陳玉祥喪失理想信念,背棄初心使命,執(zhí)紀違紀,執(zhí)法犯法,罔顧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,熱衷于吃喝享樂,長期頻繁接受宴請,違規(guī)接受旅游、健身等活動安排;無視組織原則,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;違規(guī)收受禮品、禮金;違反工作要求,干預和插手司法及執(zhí)紀執(zhí)法活動;甘于被“圍獵”,把組織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,大搞權錢交易,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(yè)經營、項目運營等方面謀利,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。
陳政高于1970年擔任遼寧省海城縣革委會政工組辦事員;1978年任大連海運學院團委書記;1982年任遼寧省大連團市委常委、學校部部長;1985年任遼寧省大連市長??h副縣長;1988年任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(qū)委常委、副區(qū)長(主持工作);1993年任遼寧省大連市副市長;1997年任遼寧省省長助理;1998年任遼寧省副省長;2003年任遼寧省沈陽市委副書記、市長;2008年任遼寧省委副書記、省長。